周某是成都一生物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,因为不满公司对其降职降薪,气愤之余拿走公司的硬盘、网卡,并以此为条件与公司谈判。昨日,成都商报记者获悉,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,大邑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。
公司报警
项目经理拿走公司硬盘
周某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2007年一直在成都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上班,后任该公司的项目部经理,月工资5800元,还有项目提成。
后因工作问题,周某被公司领导作出了降职降级处分。周某不满公司对自己的处分,产生了离开公司的想法。“我想把我的工龄补贴和项目奖金拿回来,但公司领导称只有等新产品拿到批文时才能给。”
“我就想把公司的实验资料拿到我手里,给公司造成一定的压力,让公司把我的钱还我。”2014年7月13日凌晨,周某在公司实验室将公司的4个硬盘、2个移动硬盘及3张网卡带走藏匿,后以帮忙找回硬盘为由与公司谈判。公司随后报警。
经过谈判,周某与公司达成了保证硬盘完好无损和从该公司离职的协议。后来,公司向他支付了10万元,周某则将6个硬盘还给了公司。此后,该公司向警方发出撤销案件的说明。但是,周某自以为公司不会发现,就没有将偷来的3张网卡还给公司。
2014年7月16日,公司员工上班时发现电脑无法使用,一看没有网卡。公司打电话问周某网卡情况,周某表示公司另外再给1万元,他才将网卡还回来。公司只得再次报警。案发后,周某家人将10万元及3张网卡退还公司。
法院判决
构成盗窃,不构成敲诈
而这家公司对研发实验室丢失的4台电脑的硬盘及备份的移动硬盘中的文件也进行了说明,里面主要为多年来所进行的药品研发的实验结果及数据,价值人民币3300万元。
但警方对被盗硬盘及网卡本身的价值申请了鉴定,经鉴定其价值为12126元。
检方认为,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敲诈勒索公司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;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已构成盗窃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
周某的辩护人提出,周某拿走网卡和硬盘是想和公司谈离职补偿及项目奖金的事,并不是敲诈公司。
大邑法院认为,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司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盗窃罪。因周某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,公司支付的10万元与周某退职之间存在关联,因此,周某被控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充分。最终,大邑判决周某犯盗窃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近日,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